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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56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韋璁(原名賴永斌)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緝字 第1069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,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後 ,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並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賴韋璁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應補充「被告賴韋璁於本 院訊問、準備程序、審理時之自白(他字卷第52頁、本院卷 第100、105頁)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 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賴韋璁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  ㈡按刑法第62條為自首得減輕其刑之基本規定,其要件乃包括 對於未發覺之犯罪,在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 犯罪事實及犯人前,向職司犯罪偵(調)查之公務員告知其 犯罪事實,且有主觀上接受法院裁判之意思及客觀上靜候裁 判之事實,兩項要件兼備,始克當之。是苟犯罪行為人自首 犯罪後,拒不到案或逃逸無蹤,經通緝始行歸案者,顯無悔 罪投誠,接受裁判之意思,核與自首之要件不符。查被告於 肇事後,肇事人親自或託人電話報警,並已報明肇事人姓名 、地點、請警方前往處理乙情,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 警察大隊竹林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 在卷足參(本院卷第117頁),然其於偵查中逃匿,嗣經發 布通緝後始緝獲歸案,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31日 竹檢云愛緝字第1694號通緝書在卷可稽(偵卷第22頁);復 於本院審理中逃匿,嗣經發布通緝後始緝獲歸案,有本院11 3年1月15日112年新院玉刑良緝字第24號通緝書在卷可稽( 本院卷第95頁),是被告既於偵查及審理中逃匿,自難認有 接受裁判之意,其縱係於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之前 ,即已供認本案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,亦不具備接受裁判之 要件,自無上開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,附此敘明。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駕車未能善盡駕駛注意 義務,導致告訴人受傷之結果,應予非難;並衡酌告訴人所 受之傷勢,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,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,惟迄今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亦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失 之情形,及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,目前從事房屋修 繕工作,家庭經濟狀況普通(本院卷第106頁)等一切情狀 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 懲儆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 段、第310條之2、第454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,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     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 件: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069號   被   告 賴韋璁(原名賴永斌) 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該提起公訴,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賴韋璁於民國111年7月30日17時18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 0號自用小客貨車,沿國道三號北上行駛外側車道,行經102 公里400公尺處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措 施,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適有 吳偉誠駕駛0830-QL號自用小客貨車因外側車道車流雍塞而 煞停,賴韋璁閃煞不及即自後撞擊吳偉誠上開車輛,吳偉誠 因而受有右側肩膀挫傷之傷害。 二、案經吳偉誠告訴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賴韋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與告 訴人吳偉誠於偵查中之指訴相符,復有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診 斷證明書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初步分析研判表、調查報 告表㈠、㈡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、現場含車損照片在卷 可稽,被告犯嫌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賴韋璁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月  10 日  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 戎 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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