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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5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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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弋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6 123號)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事 實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曾弋烜於民國111年9月2日17時13分許, 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林育啟,沿新竹 市香山區元培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元培街32巷口時, 欲左轉往元培街32巷行駛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注意轉 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 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左轉彎,適有告訴人游金雄騎乘車牌 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元培街由西往東方向直行 駛至該處,兩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腹部鈍挫傷伴 4級脾臟損傷合併出血性休克、左側第7、8、9、10肋骨骨折 、左側近端脛骨及腓骨骨折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又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 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本院112 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03號調解筆錄、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 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     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,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鍾佩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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