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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7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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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美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 年度偵字第 13738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李美珠於民國112 年2 月26日12時15分   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新竹市東區自   由路平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直行,行經自由路與自由路16巷   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經設有號誌管制之路口,應依號誌指   示行駛,而依當時客觀情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   注意及此,貿然闖越紅燈進入路口,適有告訴人許熾垣騎乘   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新竹市東區自由路16   巷由北往南方向直行駛至,兩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許   熾垣受有左側第五、六肋骨骨折等傷害,因認被告李美珠涉   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 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 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  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告訴人許熾垣告訴被告李美珠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意   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   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許熾垣具狀撤   回告訴等情,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、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及  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爰   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李艷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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