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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7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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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112年度交易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梓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 98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羅梓晉於民國112年1月30日14時9分許 ,騎乘車號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0號附近時,本應注 意車前狀況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情況,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因而不慎追撞前方因遇號誌 轉換而煞車減速之告訴人羅尹君騎乘之車號000-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,致告訴人受有右膝蓋小腿多處挫傷瘀血之傷害,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 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,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(院卷第35頁)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 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慧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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