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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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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3號 原 告 彭敬之 被 告 戴清塗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126號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戴清塗涉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案件,經本院以11 2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審理後,業於民國113年2月7日判決無 罪在案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,而其假執行 之聲請,亦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陳家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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