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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妨害性自主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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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6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文燁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參日起,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被告,偵查中不得逾2月,審判中不得逾3月。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,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延長羈押期間, 偵查中不得逾2月,以延長1次為限。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 ,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,第一審 、第二審以3次為限,第三審以1次為限,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被告涉犯本案被訴罪嫌,犯 嫌重大,而被告於短時間內犯下有關性之犯罪,有事實足認 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,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,考量被告犯行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妨害、對被 害人造成之侵害鉅大,斟酌比例原則後,認為被告有羈押之 必要,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羈押。 三、茲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,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認被告犯 嫌重大,且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經本院衡酌比例原則後 ,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2月3 日起,延長羈押2月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翁禛翊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陳紀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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