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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偽造文書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易字第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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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夢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,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 理 由 一、本案被告梁夢麟因偽造文書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惟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之情事,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,依通常程序 審判之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不得抗告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張懿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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