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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偽造文書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易字第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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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夢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414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梁夢麟因涉有多次竊盜案件,向其友人貝思 賢借用車牌號碼000-000號機車供己騎乘,為躲避警方查緝 ,竟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4月2日凌晨1時 許,在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一段路旁,將車牌號碼000-000 號機車車牌以白色膠帶黏貼住車牌號碼英文字母「S」後, 再以黑色膠帶黏貼變造成英文字母「K」,致使該機車車牌 &0000; 號碼變更為「757-KZK」號機車,並懸掛於原車牌號碼 000- 000號機車上使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 理及警察機關對於違規取締、犯罪追查之正確性。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等語。 二、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,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,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被告前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,涉嫌於112年4月2 日凌晨1時許,在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旁,將其所騎乘之機 車車牌以黑色膠帶黏貼車牌號碼「757-KZS」號變造為「757 -KZK」後懸掛行使之,而涉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2條之行使 變造特種文書罪嫌,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724號、第7 150號提起公訴後,於112年7月5日繫屬於本院(案號:112 年度原易字第29號),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22日改依簡易程 序審判,現以112年度原簡字第39號審理中,有上開起訴書 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。 四、而本案檢察官同是起訴被告於112年4月2日凌晨1時許,在新 竹縣竹北市鳳岡路一段路旁,將「757-KZS」號機車車牌號 碼,以膠帶黏貼方式變造為「757-KZK」後懸掛於原機車上 使用,而涉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,且係於112年11月27 日繫屬於本院,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,檢察官本案起訴 內容與前案相同,顯係同一案件重複起訴。 五、是本案係檢察官重複起訴,本院繫屬在後,自應由繫屬在先 之前案審判之,爰不經言詞辯論,就本案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 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書記官 張懿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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