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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毒駕致死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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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 人 許雅鈞 (年籍詳卷) 被 告 楊毓榮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昱恆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郭怡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駕致死案件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許雅鈞參與本案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楊毓榮因涉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前 段、第1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,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,而該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、第2項 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,而被害人因被告之上開犯嫌已經 亡故,聲請人許雅鈞即告訴人為被害人之配偶,爰依法聲請 參與訴訟等語。 二、按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,得於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 參與本案訴訟;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 為能力、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,得由其 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為之;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 、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 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 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 款及第2項、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楊毓榮因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由本院審 理中,而被告於本案被訴罪名係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前段 、第1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因而致人於死罪,且聲請人為該案被害人之配偶,均符合 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,另經徵詢檢察官、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,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,認為准許訴訟參 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,且無不適當之情 形,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采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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