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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撤銷緩刑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撤緩字第1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彥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705號)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112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○九年度訴字第七○五號判決對朱彥宇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朱彥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,同時宣告緩刑5年,於109年12月31日 確定。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11年8月21日更犯恐嚇取財得利罪 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上訴 字第2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,於112年10月30日確定。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、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(聲請書 誤載為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,應予更正)之規定,聲請撤 銷緩刑之宣告等語。 二、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,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。次按,受緩刑之宣告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撤銷 其宣告:一、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朱彥宇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,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 月,共2罪、有期徒刑1年10月,共2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,同時宣告緩刑5年,於109年12月31日確定(緩刑期間自10 9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12月30日止,下稱前案),竟又於緩 刑期內即111年8月21日更共同犯恐嚇得利罪,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於112年4月2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9月,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於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判決上訴駁回, 而於112年10月23日確定(下稱後案)等情,有各該案件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,是本案受刑 人於前案緩刑期內故意犯後案,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 徒刑之宣告確定等情足堪認定,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相符,從而,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斷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、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九庭 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賴瑩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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