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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詐欺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2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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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宜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,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112年度易字第270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。逾期未 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何宜庭(下稱被告)因詐欺案件,不服 本院民國112年11月10日112年度易字第270號第一審判決, 該判決正本於同年11月17日向被告之戶籍地為寄存送達,被 告並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同年12月7日提起上訴,核其上訴 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,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,於 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 ,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戶籍地等情, 亦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,其迄今仍未補正 上訴理由,已逾補正期間,依首開說明,顯屬上訴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蕭妙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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