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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公共危險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交簡字第6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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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交簡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速偵字第89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文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,累犯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、第7行「新竹市北 區」應更正為「新竹市東區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罪名:核被告陳文平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之罪。   ㈡累犯加重: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所載之前科,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,被告受有期徒刑完畢後,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且另有3 次酒後駕車經法院判決及1次經檢察官緩起訴之公共危險罪 前案紀錄,竟不知悔悟再犯相同罪質之本件犯行,顯見對酒 後駕車之刑罰反應能力低落,本院參以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,認本件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符合憲法罪 刑相當原則,故依法加重其刑。  ㈢科刑: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已有4次酒後駕 車經法院判決及1次酒後駕車經檢察官緩起訴之犯罪紀錄, 竟仍不知悛悔,再於服用酒類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.25毫克之情形下,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,危及道路交通 與用路人安全,實值嚴厲譴責,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,依其 所述飲酒時間及經測得之酒精濃度數值,兼衡被告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、自述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件: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895號   被   告 陳文平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陳文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竹交簡字第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,於民國112年5 月3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。詎仍不知悔改,於112年10月8日1 1時30分許起至同日12時許止,在新竹縣竹北市友人家飲用 保力達後,明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.25毫克,猶 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 於同日12時30分許,行經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號前時,員警將 其攔停盤查,發覺其渾身酒氣,遂於同日12時39分許,對其 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 毫克而查獲。 二、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文平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, 並有員警偵查報告、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 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新竹市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 詢結果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參。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陳文平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。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,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,其於徒刑執 行完畢5年內,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 且被告前開各案所犯核與本案罪質、罪名均屬相同,足見其 非一時失慮、偶然之犯罪,甚且相同類型之犯罪,一犯再犯 ,屢經查獲而不思悔改,足徵被告有其特別惡性,且對刑罰之 反應力顯然薄弱,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,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 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月  12 日  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 戎 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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