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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10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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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桂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86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詹桂琦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(一)核被告詹桂琦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。 (二)被告前於110年間,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苗金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,併科罰金新臺幣10,000元確定,有期徒刑部分於111年1 0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,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經審酌其情節暨罪刑相當原則 ,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。 (三)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、 判處刑責確定並執行完畢後,仍未戒除毒癮,無視於毒品 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,施 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,顯見被告 法治觀念薄弱,所為實不足取,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、目 的單純,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,犯罪手段平和,亦未因 此而危害他人,所生損害非大,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 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,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 之本質並不相同,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 遇為宜,兼衡其犯罪之手段、品行、生活狀況(警詢自陳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)、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 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 資懲儆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(附件)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毒偵字第866號   被   告 詹桂琦 女 51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鄰○○00號             居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詹桂琦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 聲字第50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,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,由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 詎其仍未戒除毒品,於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,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112年3月14日中午 12時許,在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出租套房內,以將甲基 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警方偵辦毒品案件,於000年0 月00日下午4時許,持搜索票至上址處所執行搜索,適其在 場為警帶回調查,復於同日晚間6時30分許,經警徵得其同 意後,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,而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詹桂琦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(二)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 12年3月3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B-035 號)、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(尿液檢體 編號:B-035號)各1份。 二、核被告詹桂琦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檢察官 黃振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黃綠堂 所犯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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