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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12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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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玉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1555號、第1594號),本院判決如下 : 主 文 廖玉韋施用第二級毒品,共貳罪,均累犯,各處有期徒刑參月, 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被告廖玉韋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所示經送觀察、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之紀錄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, 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,應論罪科刑。是核被告所為,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。 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,均為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  ㈡被告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,犯意各別,行為時空互殊 ,應予分論併罰。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所載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之前科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 可稽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前案為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,與本案犯行間具有相同之性 質,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,並考量本案情 節、被告之主觀惡性、危害程度及罪刑相當原則,均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。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視法令之禁止,前已 因施用毒品案件,歷經有期徒刑與觀察勒戒執行完畢,猶不 思戒除毒癮,仍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 癮性毒品,顯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,惟念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、矯治為目的 ,非重在處罰,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「病患性」行為 ,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,應側重適當 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,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, 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,對於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財產等法益, 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,兼衡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、高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,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簡易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 提出上訴。   本案經檢察官謝宜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新竹簡易庭 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件: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55號 第1594號   被   告 廖玉韋 女 33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○巷00弄00號             居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街00巷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廖玉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竹北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,於民國110年1 月7日執行完畢。又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觀察、勒戒後,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110年12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,並 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分別為下 列行為:(一)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7分許為本署觀護 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,在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街00巷 00號居處內,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。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7分許,為本署觀護 人採集尿液送驗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。(二)於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35分許為本署觀護人採尿 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,在上址居處內,以燒烤玻璃球 之方式,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 35分許,為本署觀護人採集尿液送驗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犯罪事實一、(一)部分:   1.被告廖玉韋於偵查中之自白。 2.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、採尿報到編號表( 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00)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報告 序號:竹檢-11)各1份。 (二)犯罪事實一、(二)部分:   1.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。 2.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、採尿報到編號表( 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00)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報告 序號:竹檢-5)各1份。 (三)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。被告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間 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請予分論併罰。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 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,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,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,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加重其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謝 宜 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 日 書 記 官 張 雅 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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