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竊盜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7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嚮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年度 偵字第1335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竊盜罪,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: ㈠、甲○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1年 6月4日凌晨0時30分許,在新竹市○○路00號水蜜桃旅館地下1 樓,徒手竊取乙○○置於辦公室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(下同) 1萬元,得手後即離去。嗣乙○○發現遭竊報警處理,而查悉上 情。 ㈡、案經乙○○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二、證據: ㈠、被告甲○○於警詢中之供述、刑事聲請狀1紙(見偵查卷第37頁 至第38頁)。 ㈡、告訴人乙○○於警詢中之指訴(見偵查卷第4頁至第5頁)。    ㈢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警員陳劭平出具之偵查報 告1份、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6張、被告全身照 片1張(見偵查卷第3頁、第7頁、第11頁至第13頁)。 ㈣、被告於警詢中雖辯稱:其未於水蜜桃旅館地下1樓辦公室內竊 取告訴人之款項云云,惟自承於案發時因為錢不夠,進入水 蜜桃旅館之地下1樓辦公室,且監視畫面內之人為其本人等 情(見偵查卷第37頁至第38頁),嗣於被告以匯款方式賠償 告訴人損害後,經社工員協助具狀至本院陳述:其於111年6 月4日於新竹旅館偷竊現金1萬元,並同意簽立此狀,以承認 犯行等語(見本院卷第13頁),堪認被告已自白犯行,又有 上開偵查報告、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、被告全身照片足以 相互比對作為補強證據,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 相符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  三、論罪科刑:   ㈠、依被告出具之南光神經精神科醫院診斷證明書(見偵查卷第2 3頁、第29頁),其罹患其他兒童期崩解障礙症、輕度智能 不足、非特定的抽搐症等病症,於檢察官偵查本案期間在該 院接受全日住院治療。惟依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,其自承案 發時因為錢不夠,所以進去辦公室等情(見偵查卷第37頁) ,顯係知悉水蜜桃旅館地下室之辦公室內可能存放現金,因 此計畫進入行竊,具有分析事理之能力,並能依其思考而行 動。且於警員至醫院詢問被告,其經提示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後,被告雖承認進入水蜜桃旅館地下室之辦公室,惟一再矢 口否認竊取款項,亦足見被告對於竊取他人款項係違法行為 ,承認此情將遭追究法律責任乙節有充分認知。因此,被告 於案發時,對於一般事理仍具相當程度之認識,並能辨識其 行為係屬合法或非法,並能依此辨識而行為,並無欠缺辨識 能力或控制能力,或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, 尚難認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適用。 ㈡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 ㈢、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,恣意竊取他人財物,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,所為實不足取,惟考量被告已賠 償告訴人之損害,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在卷足憑(見 偵查卷第45頁),且其行竊之手段尚稱平和,犯後亦坦承犯 行,兼衡被告之前案紀錄,罹患其他兒童期崩解障礙症、輕 度智能不足、非特定的抽搐症之身體狀況,於警詢時自述高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,無業、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家庭生活狀 況等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。 四、不予沒收之說明:  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,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本案竊得之1萬元 為其犯罪所得,惟因上開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 求償權,被告既已匯款賠償告訴人之損害,亦應適用該條項 不予宣告沒收之規定,本院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1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  六、如不服本簡易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 起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