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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明異議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05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52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人 仲崇儒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 1月2日所為之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以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提出於原審   法院為之,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  應准許,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不   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   第407條、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抗告人即受刑人仲崇儒(下稱受刑人)因聲明異議案 件,不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52號裁定,提起抗告,惟其 抗告狀僅表明不服之意,並未敘述理由,僅記載理由容後補 正等語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,該裁定正本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 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,已將該文書於113年2月1日寄存送達 於受刑人住所之派出所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 派出所,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,有上開裁定正本及本院之送 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。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補正抗告理由, 揆諸前開說明,其抗告顯與法律上程式未合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蘇鈺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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