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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3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承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施承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有二 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受刑人施承宏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,業經法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因受刑人 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 附卷可稽,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,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、手法、相隔時間及侵害 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又按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,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 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(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 參照)。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 罰金,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,本院於定執行刑時,自無 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,併此敘明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 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劉文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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