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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偽造有價證券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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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誠 指定辯護人 柯志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 偵字第9404、10818、12228、13922、15695、16117、16520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宥誠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貳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黃宥誠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、同法 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、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於訊問被告 後,認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,被害人眾多,詐騙金額至 鉅且大,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,又其所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,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,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、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,自民國112年10 月2日起執行羈押,並於113年1月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。 二、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訊問被告,並由公訴人 、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後,認被告已坦承犯行,且有起 訴書所列之證據可資佐證,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、同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、同 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確屬重大,且本件 被害人眾多,詐騙金額鉅大,被告迄今仍未能提出賠償被害 人之具體方案,告訴人等亦多表示被告不宜釋放,衡情犯罪 行為人面臨訴追或對於其將來可能遭受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 預期,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,又其所涉犯詐欺取財部分 ,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故本件仍有事實足 認被告有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執行。是本院認被告上開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、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 押原因依然存在,且若命被告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 較小之手段,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可能之審判或刑罰執行 程序之順利進行,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、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,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、必要,合乎比例原則 。從而,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,應自113 年3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林汶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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