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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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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君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蕭君全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伍日起撤銷羈押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蕭君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於民國11 2年11月30日,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,經本院法官訊 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,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,被告所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 且被告前有經通緝到案之紀錄,於本案亦坦認販賣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,日後恐受重刑之宣判,依照常人趨吉避凶、逃避 罪責之天性,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;另被告就販 毒所得部分,與證人所述亦有出入,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 人之虞,而有羈押之必要,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,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。 二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、勒戒,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,自11 3年2月5日起借提被告執行觀察、勒戒等情,有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13年1月15日竹檢云剛昃112毒偵1788字第0000000 038號函及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(案號 :112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、113年度觀執字第10號)、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附卷可稽。本件被告既因另案 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、勒戒,且本案業於113年1月30日審理 辯論程序終結,並訂113年3月5日宣示判決,原羈押被告之 原因均已消滅,應予撤銷羈押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張懿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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