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3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- 被告蔡汶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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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31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汶翰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
112年度偵字第16413、16414、16415、16416、16726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訟
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蔡汶翰因妨害性隱私及不
實性影像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
,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
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賴瑩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