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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宇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不服本院於民國11 2年1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),提起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。逾期未 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蔡宇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不服 本院民國112年12月7日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第一審判決, 其於同年12月13日經補充送達收受判決正本後,於上訴期間 屆滿前之同年12月14日提起上訴,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, 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,於113年1月25日裁 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,而該裁定業於 同年月26日寄送至上訴人之戶籍地而送達具有辨別事理能力 之同居人等情,亦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, 其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,已逾補正期間,依首開說明,顯 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蕭妙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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