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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3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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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59號 原 告 萬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文 訴訟代理人 陳顥律師 吳婕華律師 連家麟律師 被 告 榮錦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 告 陳紫微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里0鄰○○路00號 上列 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2年度訴字第624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附帶民事 訴訟之對象,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,不以刑事 案被告為限,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亦包括在內,共同 侵權行為人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,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(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經查,被告陳紫微及榮錦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偽造有價 證券等案件,經原告萬鈺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 其中陳紫微所涉刑事案件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24號 判決有罪在案,而被告榮錦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 刑事案件中之被告,然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紫微係公司之負 責人,被告榮錦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,原告對榮錦塑膠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屬有據。又本件民事請 求部分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 院民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、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賴瑩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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