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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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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2號 原 告 李孟娟 被 告 李建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 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則以:其並無被訴之犯行等語。 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四、查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嫌、幫助洗錢罪嫌,經本院審理 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在案,是原告之訴依前 開規定及說明,自應以判決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就 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之。 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,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 費,且屬法院職權事項,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,併予敘明 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陳紀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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