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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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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 原 告 劉世敏 連建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夏金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選訴 字第11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 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就本院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以外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,如所依據 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被告所涉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1號誣告等案件,其中原告 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,關於被告對其為誹謗、意圖 使人不當選等犯嫌部分,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 在案。是以,根據首揭說明,原告對被告該等部分之附帶民 事訴訟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,予以駁回,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至於被告對原告其 餘經本院判處有罪之誣告部分,另行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, 一併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 。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田宜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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