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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公共危險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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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朝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 度偵字第14107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竹北 交簡字第324號),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賴朝暘於民國112年7月13 日上午7時許起至8時許止,明知在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號 住處內飲酒後,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竟基於酒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仍於同日上午11時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 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。嗣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前, 被告開車行經新竹縣新豐鄉青埔村1鄰某Y字路口(竹1-2鄉道 轉往後湖方向)時,因不勝酒力而將車頭駛入路旁田地之草 叢,旋經警員據報前往現場處理,並於同日中午12時47分許 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其測定值達每公升1.12毫克而 查獲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 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 危險罪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 被告業於113年1月1日死亡,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。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 言詞辯論,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鍾佩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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