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君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 度偵字第15851號),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告訴人簡志丞告訴被告彭君源於民國112年2月8日15 時33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貨車,沿新竹市東 區光復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光復路1段681號前, 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安全間隔,且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 避免危險之發生,而依當時天氣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 面乾燥、無缺陷及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右轉進入上開681號內,適告 訴人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行駛於被告之 右方,見狀閃避不及,兩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 地,因而受有左側外踝骨折之傷害案件,公訴人認係觸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 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其告訴,此有本院113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 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(見本院竹交簡卷第31頁、依第 37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 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劉文倩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