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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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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8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茹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字 第24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茹凰於民國111年10月2日凌晨1時2分 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警用巡邏車,沿新竹市東區新 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之新安路與 展業二路之交岔路口,欲向左迴轉時,本應注意汽車迴轉前 ,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,看清有無來往車輛始得迴 轉,且應注意行駛至閃光黃燈之路口,車輛應減速接近,注 意安全,小心通過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夜間有照明、柏油路 面且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,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於注意於此,貿然向左迴轉,適有告 訴人陳詠翔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對向 車道亦超速行駛禁行機車車道直行駛至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 ,致告訴人人、車倒地,並受有右側內外踝骨折等傷害。因 認被告所為,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三、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告訴 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,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,揆諸首 揭法條之規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陳紀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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