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4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瑞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017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徐瑞鴻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15時38分 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街 000號前停車後,本應注意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,汽車駕駛 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,應注意行人、其他車輛,並讓 其先行,而依當時情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 ,貿然開啟車門,適有告訴人黃淑慧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國盛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 該處時,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左膝脛骨平 台骨折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人認其觸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 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於113年2月5日調解成立,告訴人 並於113年2月2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,有本院訊問筆錄 、113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6號調解筆錄、聲請撤回告訴狀 等各1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號卷第27至33 頁)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件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李念純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