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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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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偉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759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周偉珣於民國112年6月21日12時許,駕 駛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新竹縣竹北市莊敬 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莊敬一路涵洞附近時,原應注 意車前狀況,俾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, 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致追撞 前方由告訴人李林有義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,致告訴人因此受有腰部挫傷併坐骨神經壓迫、頸椎 拉挫傷、左手拇指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又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 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 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。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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