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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公共危險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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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 第695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黃金雀被訴過失傷害罪嫌,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金雀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18時58分 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香山區 牛埔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新竹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前時,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情況 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不慎與前方穿越道路 之行人即告訴人洪劉敏發生擦撞,致洪劉敏受有腦震盪、臉 部損傷(左眉部撕裂傷)、左側膝部挫擦傷、左肩挫瘀傷、 右側胸部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所為,涉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三、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洪劉 敏已具狀撤回其告訴,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,揆諸首 揭法條之規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。至被告另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,另行審結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提起公訴,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紀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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