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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延長羈押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偵聲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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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宜亮 指定辯護人 姚智瀚律師 趙芸晨律師 被 告 柯竝盛 指定辯護人 郭怡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聲請延長羈押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范宜亮、柯竝盛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,並禁止接見通信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范宜亮、柯竝盛因洗錢防制法等罪嫌,於偵查中經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,經本院訊問後,認 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、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逃 亡及勾串之虞,並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同一犯罪之 虞,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、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,於民國11 2年12月14日准許對被告執行羈押,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。 二、茲聲請人以羈押2月期間即將屆滿,偵查尚未終結,被告羈 押原因尚未消滅(詳如延長羈押聲請書所載),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,向本院聲請准自113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等語。經本院訊問被告,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, 經核閱偵查案卷內所附資料、筆錄等事證(基於偵查不公開 ,爰不於此詳細載明),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、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嫌等犯罪嫌疑重大,而本案現於檢察官偵查中,仍有其他詐 欺集團共犯人員尚待追查、蒐證以釐清案情(依偵查不公開 ,爰不於此詳細載明),且詐欺集團犯罪型態本有反覆、延 續實行之特徵,被告前經本院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原 因仍然存在,且其羈押必要性不能以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手段為替代,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,況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,而有 繼續羈押、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,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被告及辯護人雖當庭請求交保,因有上開 事由,難以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陳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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