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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撤銷羈押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偵聲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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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鑫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 請撤銷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古鑫翔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將被告釋放,且偵 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,法院應撤銷羈押,檢察官得 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,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古鑫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 經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訊問被告後,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,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,而有羈押原因及必要,准自民國112年12 月30日起准予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。茲因被告另案執行有期 徒刑,已於113年1月24日起移至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,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,原羈押原因已 消滅,爰聲請准予撤銷羈押等語。 三、茲聲請人既認原羈押原因消滅,而聲請本院准予撤銷羈押, 經核並無不合,自應撤銷被告之羈押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2項後段、第4項、第121條 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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