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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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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秀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17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已貫通金屬槍管1支、非農用掃刀1把,均沒收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謝秀成於民國110年8月12日、同年7月1 8日所涉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、持有管制刀械等 案件,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竹地檢署)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0819、10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。惟扣案之已貫通金屬槍管1支,經 認屬槍枝主要組成零件;扣案之非農用掃刀1把,經認屬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,均屬違禁物,爰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 款、第2項所列槍砲及其主要組成零件、同法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列管制刀械,依同條例第13條第1項、第4項及第14條第 3項之規定,未經許可,不得持有,故均應屬違禁物。 三、經查: (一)被告前揭所涉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、持有管制 刀械等案件,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8 19、10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(見新竹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10820號偵查卷第10頁至反面、本院卷第10 至11頁)。 (二)扣案之已貫通金屬槍管1支,經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鑑 驗結果,認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,有內政部 111年1月17日內授警字第1110870600號函在卷可參(見新 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819號偵查卷第26頁至反面); 扣案之非農用掃刀1把,經送苗栗縣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 鑑驗結果,刀刃開封狀態為單刃開鋒,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之列管刀械,有苗栗縣警察局111年2月9日苗警保 字第1110005997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 驗相片在卷可參(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 273號偵查卷第37頁、第43至47頁、第51頁),足認上開 扣案物確分別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項、第4 項及第14條第3項規定之未經許可,不得持有之槍枝主要 組成零件、列管刀械,均屬違禁物無訛,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綜上,聲請 人之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賴瑩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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