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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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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邊軒逵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(112年度聲沒字第225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㈠於民國112年4月 28日上午8時50分許,在新竹市○區○○○000號琺何汽車旅館11 2號房,查獲被告邊軒逵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並 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(驗餘淨重0.819公克、0.315公克、0 .021公克)。㈡於112年6月26日下午4時25分許,在新竹市○區 ○○○○00號前,查獲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,並扣得甲基安非 他命2包(驗餘淨重0.187公克、0.993公克)。被告所涉施 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,因被告經觀察、勒戒後,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 ,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 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(報告編號:A0448)、000年0月00日 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(報告編號:A0622)在卷可憑,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 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違禁物 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、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。 三、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521、806、10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而所扣得之如附 表所示各物經送驗,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,有各該檢驗報告在卷可佐,足認該等扣案物確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,均屬違禁物無訛,揆諸首揭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,自應諭知沒收銷燬。又本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,以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,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與 毒品完全析離,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併與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鑑驗用罄之 毒品既已滅失不復存在,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。綜上,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: 編號 扣案物 鑑定文件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(毛重1.15公克、淨重0.823公克、驗餘淨重0.819公克)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(報告編號:A0448) 白色透明結晶1包(毛重0.67公克、淨重0.320公克、驗餘淨重0.315公克)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白色透明結晶1包(毛重0.36公克、淨重0.027公克、驗餘淨重0.021公克)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(毛重0.38公克、淨重0.191公克、驗餘淨重0.187公克)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(報告編號:A0622) 白色透明結晶1包(毛重1.19公克、淨重0.999公克、驗餘淨重0.993公克)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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