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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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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(113年度執聲字第60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電腦設備壹台,沒收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。   二、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,得沒收之;第38條第2項之物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 沒收,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林明宇涉犯妨害風化案件,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058號、第15083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 稽,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。而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2日為 警所扣得之電腦設備1台(保管字號:111年度保字第1510號 ,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15083號卷第71頁),為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,業經被告自承在卷(見111年度偵 字第10058號卷第97至98頁),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 ,宣告沒收之。是以,依首揭說明,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, 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40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廖宜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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