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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撤銷緩刑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為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663號)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113年度執聲字第59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六六三號判決對何為騰所為緩刑參年之 宣告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按受緩刑之宣告,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,撤銷其宣告,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本件受刑人何為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院 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(共3罪 ),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,同時宣告緩刑3年,並於112年 12月1日確定(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12年12月1日起 至115年11月30日止)。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4月28日 ,故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、1年,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4月,並於112年12月1日確定等情,有各該刑 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認與刑 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,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,核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 主文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廖宜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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