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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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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繁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18033號)後,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於 民國113年2月29日16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,出席職 員如下: 法 官 李建慶 書記官 張慧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及 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 本院判決如下: 一、主 文 孟繁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,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。 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   孟繁勝明知大麻、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、甲基-N,N-二甲基卡 西酮及愷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、 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,不得持有,仍基 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,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前半年左右之某日,在某處上網向不 詳姓名之成年人,以新臺幣(下同)8千元,購買含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之電子煙乙組、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「4-甲基 甲基卡西酮」、「甲基-N,N-二甲基卡西酮」,標示「傳說 聖典」文字之藍色毒品咖啡包5包(毛重18.73公克,純質淨 重0.1631公克)。又於112年9月26、27日,在新竹市經國路 某夜店,以13萬元之價格向不詳姓名之成年人,購買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10包(總毛重147.61公克,純質淨重118.22公克 )。並分別自取得上開物品後,在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街00號9樓 之2居處持有。嗣於112年10月3日15時41分許,經警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,至上址搜索而查獲,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。 三、處罰條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、第5項。被告一行為同時構 成持有第二級毒品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2罪 名,為想像競合犯,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處罰。 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。 五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,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大麻(大麻菸油,含吸食器)1支 院卷第33頁 2 含「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」、「甲基-N,N-二甲基卡西酮」之毒品咖啡包5包 院卷第29頁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 院卷第29頁 4 電子磅秤2臺 院卷第25頁 5 分裝袋一批 院卷第25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,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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