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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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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紹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毒偵字第1936號)後,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 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 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王靜慧 書記官 陳怡君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 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: 一、主 文:   鄭紹錦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  ㈠鄭紹錦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8號 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 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,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57、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  ㈡詎其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,於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,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112年9 月20日某時許,在其位於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00巷00號住處內 ,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其係列 管之毒品調驗人口,為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許, 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,而查悉上情。 三、處罰條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。 四、附記事項:  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109年度竹 簡字第7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110年2月24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,於本案構成累犯,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中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後,認毋庸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最低本刑(本院卷第50頁)。 五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。 六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 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,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怡君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靜慧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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