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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竹秩字第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竹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葉旻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5日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0028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葉旻杰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,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。扣案之木棒壹只沒入之。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、上列被移送人葉旻杰於下列時間、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:  ㈠時間:民國112年11月15日8時36分許。  ㈡地點: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號(脆大爺脆皮甜甜圈)。  ㈢行為:被移送人葉旻杰於上開時間、地點,無正當理由攜帶 具有殺傷力之木棒1支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:  ㈠被移送人葉旻杰於警詢中之自白。  ㈡證人即被害人劉菘洋於警詢中之指述。 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及截圖翻拍照片。  ㈣扣案之木棒1支。  三、扣案之木棒1支,為被移送人葉旻杰所有,且為供被移送人 葉旻杰本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,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入之。     據上論斷,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、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蘇鈺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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