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17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哈門達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1803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哈門達逽持有大麻種子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之大麻種子捌拾顆,均沒收之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、第3行所載「112年」,應更正為「111年」;第4行 所載「經鄭姓友人交付80顆大麻種子育苗而持有之」,應補 充為「由鄭姓友人交付80顆大麻種子欲請其育苗,經其收受 而自斯時起持有之」,並補充「扣押物品相片、本院112年 聲搜字642號搜索票影本、扣案之大麻種子80顆」為證據外 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。 二、核被告哈門達逽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 之持有大麻種子罪。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 知大麻種子屬違禁物品,竟仍恣意持有,所為實不足取,惟 兼衡被告持有大麻種子之數量非鉅,且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 度良好,又其無任何犯罪前科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,素行尚佳,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 手段,暨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、從事餐飲業、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(參偵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 所載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。 三、扣案之大麻種子80顆,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鑑定結果,經取樣1顆檢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 酚成分,有該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。而大 麻種子雖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,惟持有第二級毒品、持有大 麻種子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14條第4項分 別有處罰明文,足見大麻種子並非屬第二級毒品甚明,自不 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銷燬,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,大麻種子 不得持有,應屬違禁物,是扣案之大麻種子80顆,自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,至於鑑驗用罄部分,則因不 復存在,自不為沒收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至其餘扣案物品, 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 之物,且非違禁物,爰不予宣告沒收,亦附此說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 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: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、古柯種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。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持有罌粟種子、古柯種子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 幣三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大麻種子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 下罰金。 【附件】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18035號   被   告 哈門達逽             男 36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              巷00號2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哈門達逽明知大麻種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明 文禁止持有之物品,不得任意持有,竟仍基於持有大麻種子 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之某不詳時間,在新竹市鄭姓友人住 處,經鄭姓友人交付80顆大麻種子育苗而持有之。嗣新竹市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2年10月5日13時42分許,持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112年度聲搜字第642號搜索票,至哈 門達逽位於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2樓住處執行搜索,扣 得上開80顆大麻種子、電子磅秤1臺、大麻研磨器1臺、吸食 器2組,始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(一)被告哈門達逽之自白,(二)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與鄭姓友人之通訊 軟體訊息紀錄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等卷可資佐證,被告犯嫌已堪認定。 二、所犯法條:被告哈門達逽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 條第4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  此 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4  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