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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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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續字第1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劉明龍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法律適用: 核被告劉明龍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 三、量刑審酌: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疏未注意以鍊繩將犬隻 繫牢或為其他適當控管措施,致其所管理之犬隻在外咬傷被 害人,缺乏飼養犬隻正確觀念而危害他人身體安全,且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,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,仍有意賠償告訴人 ,僅因雙方對於犬隻飼養之方式認知不同而未能調解成立, 態度非劣,兼衡其品行、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大學肄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、警詢筆錄勾選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前科、素 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 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: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續字第144號   被   告 劉明龍 男 36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里00鄰○○○街             00巷00號             居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劉明龍於民國112年3月5日13時許,在林佳申(經本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63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)承租位於新 竹市○○路000巷0弄00號倉庫廚房,清理林佳申所飼養之犬隻 排泄物,應注意犬隻具有攻擊性,飼主應以繫繩、狗鍊等物 適當管束犬隻之行動,以免犬隻攻擊他人,而依當時情形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於注意,解開林佳申所飼養犬隻之 鐵鍊,未以繫繩、狗鍊等物將該犬隻妥善管束,而任令該犬 隻任意行走進而離開上址,適林○允(民國000年0月生)騎 乘腳踏車行經新竹市南大路672巷1弄時,該犬隻竟突上前咬 林○允,致林○允受有左足表淺撕裂傷約0.5公分之傷害。 二、案經林○允之父林壯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(一)被告劉明龍之供述,(二)告訴人林壯聲之指訴, (三)證人黃兆民之證詞,(四)警員王偉哲出具之偵查報告、 林佳申所飼養之犬隻照片、林○允受傷照片、新竹國泰綜合 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受(處)理 案件證明單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 新竹市○○路000巷0弄00號室內照片、本案現場照片等在卷可 資佐證,被告犯嫌已堪認定。 二、所犯法條:被告劉明龍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  此 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6  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參考法條: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;致重傷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。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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