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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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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金葉 被 告 吳惠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典字第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金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(一一二刑保工字第二五號) 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保證金已繳納者,以法院裁定沒入 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具保人鄭金葉因被告吳惠竹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 下同)8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停止羈押,茲因該 被告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,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(112年刑保工字第25號),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8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,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交保在案,嗣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各 判處有期徒刑8月、5年2月,併科罰金10萬元,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5月確定,末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竹地檢 署)通知被告到案執行,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,惟傳喚 被告無著,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,新竹地檢署即命警依址前 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,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(繳納保 證金通知單)影本、國庫存款收款書(112年刑保工字第25 號)影本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影本、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、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(應到 日期:112年10月25日)送達證書影本2紙、新竹地檢署檢察 官112年10月27日112年度執字第3953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 本2份、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(應到日期:112年12月26日) 送達證書影本、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影本、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3年1月13日112年度執字第3953號拘票 暨拘提報告書影本、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、被告之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(見本院卷第17頁、第18頁、第9 頁至第16頁、第65頁至第101頁、第19頁、第20頁、第29頁 、第30頁、第33頁、第35頁至第37頁、第45頁、第47頁、第 48頁、第56頁至第58頁、第59頁、第60頁、第61頁至第64頁 )等在卷為憑,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,亦有本 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按(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7頁、第109頁),是 被告逃匿之事實,堪以認定,則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蕭妙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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