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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淑惠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吳宗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 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典字第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具保人甲○○因受刑人即被告(下稱被 告)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出具現金保 證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該被告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(112刑保工字第16號)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 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1萬元,由具保人甲○○繳納保證金後,已將被告具保在案 。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,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 票至被告位在「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巷00號」之住所,通 知到案執行,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,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 行;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 住所執行拘提,亦拘提無著;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,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,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 票送達證書、追保函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 字第4548、4168號拘票、拘提報告書、被告住所及照片、被 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、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 等資料在卷可憑。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,亦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 憑,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。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19 之1 第2 項、第12 1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陳家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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