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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暉閔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吳宗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 (113年度執聲沒度字第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暉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具保人王暉閔因受刑人即被告(下稱被 告)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 被告釋放,茲因該被告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(112刑保字第119號)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 ,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,已將被告具保在案。嗣被告經判 決確定後,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「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之2 」之住所及位在「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13樓之6」之居所, 通知到案執行,均因未獲會晤本人,而分別於民國112年12 月21日及112年12月28日,將執行傳票交與有辨別是理能力 之同居人及受僱人收受,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;復經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 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及居所執行拘提,亦拘提無著;又 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,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,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2年12月20日中簡介度112執助字第3391、3390號通知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1月22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 1130002843號函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 字第3390、3391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、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、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。 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,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,是被告逃匿之 事實堪以認定。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19 之1 第2 項、第12 1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陳家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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