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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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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定翰 被 告 劉欣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法字第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定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李定翰因被告劉欣婷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,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 額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 ,茲因該被告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,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(刑字第00000000號),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三、經查,被告劉欣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5,000元,由具保人李定翰 繳納保證金後,已將被告交保在案,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訴 字第7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(2次),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4月,被告提起上訴後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,由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,惟未見被告到案執行,另經同署 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,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 被告到案執行,復函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、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,有臺 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、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718號刑事判決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21日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、國庫存款收款書(刑字第00000000號 )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執行傳票 之送達證書、112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、112年11月8日追保函、112年11月9日送達追保函之送達證 書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字816號拘票、執 行拘提報告書暨照片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 助字4166號拘票、執行拘提報告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。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 ,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 卷可按,是被告逃匿之事實,堪以認定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本件聲請書雖漏 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,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 第2項規定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。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陳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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