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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8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廖振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則字第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廖振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即被告廖振祺(下稱被告)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60 00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該被告逃匿,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1項及第118條之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 。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同法第119條 之1第2項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 6000元,由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5日繳納足額現金後, 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在案,嗣經本院於112年7月31日以11 2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,此有本院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(繳納保證金通知單)影本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影 本、前揭判決正本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(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4號卷《下稱本院卷》第4至9頁 、第19至59頁、第71至72頁)。 (二)嗣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3756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 案執行,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,並經檢察官依法拘 提無著;且檢察官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即被告應遵期到案執 行,被告仍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等情,有執行傳票送達 證 書、追保通知暨送達證書、拘票暨拘提報告書、被告 即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等附卷可 憑(見本院卷第10至15頁、第60頁)。又被告現無任何在 監押之記錄,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、出入 監紀錄表等附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),足證被告 確已逃匿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,揆諸首揭規定 ,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 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念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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