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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保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徐保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徐保男因犯竊盜等罪,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 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。 二、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,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 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並 經受刑人當庭陳述意見(院卷第52頁),爰基於罪責相當性 之要求,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、侵害法益、犯罪態 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張慧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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