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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保護管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家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家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前 經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 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29 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,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,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田宜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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