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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1/30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交易字第1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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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一號  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乙○○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三一六號),本 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第按,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罪,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 ,為告訴乃論之罪。公訴意旨認被告乙○○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本件業據告訴人甲○○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乙 ○○之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、第三百零七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台灣 高等法院。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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