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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05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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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三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三號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 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 九十    年   一   月   五   日                 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 王 銘 勇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王 永 春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 凰 榆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 九十    年   一   月   五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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